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35號
MLDV,105,司促,1735,2016032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德豐
      林勇泉
      林葉寶慧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
  叁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林德豐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林勇泉林葉寶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7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63,394 元整,並約定
     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
     息。
  (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林德豐自民國104 年08月16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40,32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林勇
     泉、林葉寶慧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173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勇泉、林│自民104年07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04690│葉寶慧、林│月16日起  │      │       │
│  │元  │德豐   │      │      │       │
├──┼───┼─────┼──────┼──────┼───────┤
│ 002│新臺幣│林勇泉、林│自民104年12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35636 │葉寶慧、林│月16日起  │      │       │
│  │元  │德豐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勇泉、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4690│葉寶慧、林│8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德豐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勇泉、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636 │葉寶慧、林│1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德豐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