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42號
MLDV,105,司促,1542,2016032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42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債 務 人 范思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103/9/4 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使用至104/11/23 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182
  4 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
  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行動電話專案同意書、電信費用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