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複 代 理人 廖瑞鍠 律師
被 告 小羊兒投資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複代 理 人 何孟育 律師
張志新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更(二)字第三○五號楊瑞仁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股票,係主張債務人楊瑞仁以其對原告侵權行為之所得, 委任被告小羊兒投資有限公司(下簡稱小羊兒公司)購買臺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一百六十五萬二百三十八股,並交由甲○○保管,爰本於債權人代位行使 之權利,就上開股票內之股票號碼D221243至D221342計一百張共十萬股範圍內( 其餘部分暫保留請求權),欲代位楊瑞仁請求被告甲○○將股票返還小羊兒公司 ,被告小羊兒公司再將股票背書轉讓、交付楊瑞仁,而由原告代位受領;如返還 不能時請求損害賠償,並由原告代位受領。本院就現存之訴訟資料,函查臺灣證 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於八十八年七月間所出售之臺灣日光燈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是否包括系爭股票?」及函查臺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系爭股 票是否屬於買賣異動?及從何證券公司、從何帳戶售出?」均查無結果。又經函 查台灣高等法院:「請查明相關偵審卷內所附扣押物品清冊,有無系爭股票在內 ?」台灣高等法院亦以案件「已函送上訴」回覆,致相關證物難以調查。又原告 所請求返還之股票是否存在?債務人楊瑞仁自己有無該項請求返還股票之權利, 而得由原告代位行使之餘地?等等,有待楊瑞仁所涉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訴訟終 結確認。而以上均為本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在 該刑事訴訟終結前,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冰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B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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