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68號
債 權 人 羅炳煌
代 理 人 周美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嫻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
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提出債權人羅炳煌委任代理人周美玉之民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