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36號
MLDV,105,司促,1336,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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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3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許明書
債 務 人 江昌旭
      陳怡樺
一、債務人江昌旭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
  陳怡樺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佰叁拾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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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