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鄧方鈞
江燕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零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鄧方鈞前就讀私立環球技術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江燕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
筆,金額總計為359,282 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休退學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鄧方鈞自104 年10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55,091 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
另債務人江燕麗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
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五)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1 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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