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53號
MLDV,105,司促,1253,201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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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鄧方鈞
      江燕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零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鄧方鈞前就讀私立環球技術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江燕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
     筆,金額總計為359,282 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休退學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鄧方鈞自104 年10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55,091 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
     另債務人江燕麗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
     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五)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1 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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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