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四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總懋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一七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 十一月十六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郁婷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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