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胡泉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11月22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
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 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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