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4年度,721號
MLDV,104,苗小,721,2016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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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小字第7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金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阮氏清書間因104 年度苗小字第72
1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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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