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161號
MLDV,104,監宣,161,201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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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邱瑞枝 
      吳勃毅 
相 對 人 吳佳水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為相對人甲○○之配偶, 相對人於民國99年6 月27日摔傷,致發生動脈瘤破裂呼吸衰 竭之情形,經診治仍不見起色,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 年度監宣字第0000號民事裁定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 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聲請人即相對人之子乙○○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相對人於104 年4 月經由國際pa ramedic team之幫助,移居至澳大利亞接受醫療照護,每年 需支付約新臺幣(下同)43萬餘元之費用,聲請人無力負擔 相對人之龐大開銷,爰聲請准予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以支應相對人之醫療照護費用等語。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 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 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 監宣字第0000號民事裁定、土地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各1 份,戶籍謄本、建物謄本各2 份為證,復經 本院調取上開監護宣告事件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 審酌上情,認為依前開裁定所示,相對人長期臥床,認知功 能、溝通互動能力嚴重缺損,無法妥善處理自己事務,有療 養照護之需,是為相對人之利益,確有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相對人 所有之不動產,核與前揭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附表:
┌───────┬─────┬────┬───────┐
│財產項目 │面積(平方│權利範圍│公告現值或房地│
│ │公尺) │ │現值(新臺幣)│
├───────┼─────┼────┼───────┤
│臺中市○○區○│2973 │42/10000│878,457元 │
│○○段0000地號│ │ │ │
│之土地 │ │ │ │
├───────┼─────┼────┼───────┤
│座落門牌號碼:│94.6 │全部 │434,700元 │
│臺中市○○區○│ │ │ │
│○路0 段00之0 │ │ │ │
│號00樓之0 之房│ │ │ │
│屋 │ │ │ │
├───────┼─────┼────┼───────┤
│座落門牌號碼:│1101.6 │1/155 │26,012元 │
│臺中市○○區○│ │ │ │
│○路0 段00號地│ │ │ │
│下0 樓之0 之房│ │ │ │
│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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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