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王超然
相 對 人 集安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俊男
相 對 人 林國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集安建設有限公司、林國煬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叁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該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 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 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 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 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 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 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 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第92條、第93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文。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100 年度訴 字第353 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部分:「由被告集安建設有限 公司、林國煬連帶負擔10分之1 ,其餘由原告負擔」,嗣因 聲請人及相對人集安建設有限公司、林國煬不服而分別提起 上訴,而聲請人僅就其敗訴部分一部聲明不服(原上訴金額 為新臺幣346 萬元,嗣於第二審審理程序中擴張其上訴聲明 為408 萬元),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 年度上字第 100 號第二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部分:「第一審(除確定部 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集安建設有限公司、林 國煬連帶負擔8 分之1 ,餘由上訴人王超然負擔」,後聲請 人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2164號 第三審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 擔」而確定在案,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集安建設有限公司、林國煬應連 帶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 息。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附表:計算書
┌─┬─────────┬─────┬─────────────┐
│編│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號│ │(新臺幣)│ │
├─┴─────────┴─────┴─────────────┤
│第一審程序: │
├─┬─────────┬─────┬─────────────┤
│1 │第一審裁判費 │ 60,400元│聲請人墊付 │
├─┼─────────┼─────┼─────────────┤
│2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000元│單據編號:AB055126號,聲請│
│ │ │ │人墊付 │
├─┼─────────┼─────┼─────────────┤
│3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400元│單據編號:AB059588號,聲請│
│ │ │ │人墊付 │
├─┼─────────┼─────┼─────────────┤
│4 │民國101 年6 月12日│ 636元│相對人墊付 │
│ │證人日旅費 │ │ │
├─┼─────────┼─────┼─────────────┤
│5 │鑑定費 │ 180,000元│(東融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 │ │ │聲請人墊付 │
├─┴─────────┴─────┴─────────────┤
│第二審程序: │
├─┬─────────┬─────┬─────────────┤
│6 │第二審裁判費 │ 62,088元│聲請人墊付 │
├─┼─────────┼─────┼─────────────┤
│7 │第二審裁判費 │ 10,080元│相對人墊付 │
├─┴─────────┴─────┴─────────────┤
│說明: │
│一、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負擔: │
│①聲請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相對人等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
│ 繳納裁判費60,400元,而第一審判決相對人集安建設有限公司、林國│
│ 煬應連帶給付聲請人62萬元及其利息,聲請人不服對敗訴部分之408 │
│ 萬元提起上訴;相對人亦對其敗訴部分之全部提起上訴,故第一審已│
│ 確定之訴訟金額為192 萬元(計算式:600 萬元-408 萬元=192 萬│
│ 元,應納訴訟費用為20,008元),應依第一審裁判之訴訟費用比例負│
│ 擔。 │
│②上開第一審已確定部分裁判費20,008元,聲請人得向相對人集安建設│
│ 有限公司、林國煬連帶求償10分之1 ,故該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
│ 人已墊付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001 元(計算式:20,008 ×1/10≒ │
│ 2,001 ,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第一審未確定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負擔: │
│①聲請人於第一(未確定部分)、二審支出之訴訟費用共計為288,880 │
│ 元,得向相對人集安建設有限公司、林國煬連帶求償8 分之1 ,故該│
│ 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其餘訴訟費用為36,110元(計算式: │
│ 288,880×1/8=36,110)。 │
│②相對人於第一、二審支出之訴訟費用共計為10,716元,得向聲請人求│
│ 償8 分之7 ,故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為9,377 元(│
│ 計算式:10,716×7/8≒9,377,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第三審訴訟費用判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不另列計。 │
│四、綜上所述,兩造間互為抵銷後,相對人集安建設有限公司、林國煬│
│ 尚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28,734元【計算式:(2,00│
│ 1+36,110)-9,377=28,734】。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