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07號
MLDV,103,重訴,107,2016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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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玉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弘昔
      陳吳愛蓮
      陳張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先位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14,621,441元及損害金1,400 萬元;備位聲
明甲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拆除原審判決附圖苗栗縣苑裡鎮○○段00
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標示A 部分之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且封閉房屋靠近系爭土地側窗戶;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36萬元,
及自103 年6 月27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6 萬元;備位
聲明乙項請求追加因買賣系爭土地有瑕疵,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付
上訴人減少之買賣價金300 萬元(見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則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即14,621,441
元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1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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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