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5年度,2號
MLDM,105,交簡附民,2,201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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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淑銓
被   告 程懋績
      延信企業社:簡福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苗交簡字第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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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