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2號
HLDV,105,除,12,201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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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鈺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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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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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民 國)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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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楊宗諭 │花蓮縣吉安鄉農│103年2月28日 │24,900元 │FA0129496 │0843830 │
│ │ │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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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