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5年度,60號
HLDV,105,司簡調,60,20160323,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簡調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張素珍
代 理 人 陳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忠泰麗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
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聲請人已 表示無調解之必要,聲請人不願意調解,請求直接進入訴訟 ,有聲請人民國105年3月22日狀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 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1/1頁


參考資料
泰麗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