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24號
HLDV,104,司執消債更,24,20160328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鳳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黃家洋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呂淑嫻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債 權 人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振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龔芷儀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筱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侯文通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許家明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 (下同)105 年度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 (下同)11,448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3 號裁定於104 年7 月1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確有薪資收入約 41,144元等情,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103 年9 月至104 年9 月之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薪資條、薪資轉帳存摺之封面及內頁影本等附於本案卷 及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卷內可參。另據債務人 自陳:「目前任職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擔任工友工作, 每月平均薪資(包括月收入加值班費、每3 個月領一次 的獎勵金及績效獎金)約為39,513元,但實際金額我會 再重新計算陳報鈞院。年終、考績獎金(乙等)每年約 為9 萬元,但實際金額我也會再重新陳報。」而後經本 院重新詢問:「每月平均薪資(包括月收入加值班費、 每3 個月領一次的獎勵金及績效獎金)為41,144元,比 上次開庭陳報的金額多,此數字是否即為正確之數字? 」債務人答:「是,此數字是我回去計算過後的結果。 」本院另問:「依據今日所提之資料,年終為46,430元 ,考績亦為46,430元(乙等),至於春節福利金每年有 3,700 元,此金額是否為三節獎金?」債務人答:「是



,此係三節獎金,目前只有春節有發現金。…」此有本 院105 年1 月29日調查筆錄、105 年2 月19日調查筆錄 附卷可參。故除薪資及年終考績福利獎金外,債務人已 無其他的收入。又據債務人自陳:「名下無不動產,但 有兩台車,分別是普通重型機車(車牌:HGW-928,200 3 年出廠)、自小客車(車牌:0005-KJ,2005 年出廠 )該車子已經被別人開走,我也不知道車子在哪裡,二 台車皆已超過10年無殘值,除此之外無其他有效保單。 」有本院105 年1 月29日調查筆錄、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等附卷可參。
(二)債務人於105 年2 月19日當庭陳報更正後之更生方案, 其內容略為:共分6 年72期清償,每期當月10日提出18 ,187元;另於每年2 月25日提出年終考績福利獎金64,3 76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1,69 5,720 元,清償成數約百分之19.81 ,依附表一所示之 清償方式清償。
(三)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5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1,448元,雖該 標準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惟本件債務人列計 個人生活費10,500元【包括膳食費5,500 元、水電瓦斯 費3,400 元、通信交通費1,600 元等】,已低於衛生福 利部所定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支出金額之標準列計,宜 認債務人所列應屬妥當。又有關每月列計勞、健保費用 共計1,615 元【勞保費633 元、健保費982 元】,該部 分業經債務人提出第三人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之薪資條 ,且屬法定應繳納之費用,故該部分支出之列計亦屬合 理。又有關每月列計房租支出9,000 元,據債務人自陳 :「目前居住於花蓮縣○○鎮○○路000 號,同住的有 我小叔、小叔配偶、我小叔兒子、我配偶、我公婆、我 兒子。」「該屋是我公公的房子,但是我們家跟小叔家 都會每個月給我公公玖仟元當做是使用房屋之對價,也 當做是給公公生活的費用。」「我先生徐福慶原先在做 水土保持的工程,後來生意失敗,我們才會欠這麼龐大 的金額,他也因為生意失敗所以身體變差,腰、頸椎都 有受傷,現已無法提重物,目前也沒有辦法出去找工作 。…」「我有提出相關的醫療證明,可是上面並沒有直 接指明他無法工作,我的配偶也說他的生活支出他自己 想辦法,可是她目前也只能支應他自己的基本開銷,所 以拿給我公公9,000 元當作使用房屋之對價,這部分由 我全部負擔…」,有本院105年1月29日調查筆錄、105



年2 月19日調查筆錄、債務人配偶徐福慶之診斷證明書 、101 年至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於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 13號卷及本案卷可參。本院認債務人名下無自用住宅可 供居住,自有租屋之必要性,又參酌債務人配偶徐福慶 之101 年度至103 年度皆無所得,名下無任何動產及不 動產,確僅能由債務人獨立負擔房租之支出,且該支付 予公公使用房屋之對價並未逾花蓮地區一般租屋行情, 本院認該筆支出應屬合理。又債務人尚須支出扶養其婆 婆劉素珠(22年2 月5 日生)扶養費1,842 元部分,此 亦據債務人自陳:「…公公徐春榮因為長期臥病在床24 小時都需要看護在側,婆婆劉素珠是每個禮拜洗三次腎 ,都需要龐大的醫療費用。」本院問:「公公婆婆目前 有幾位子女?」債務人答:「包含我配偶共有6 名,但 是我先生大姊江徐順妹目前已中風住在寺廟,另外我先 生最小的弟弟徐金富經濟狀況不好,所以也沒有辦法照 顧兩位老人家,所以實際上能夠扶養公婆的僅有4 名子 女。」本院問:「婆婆劉素珠是否確由你扶養之必要? 」債務人答:「…我的配偶目前僅能負擔他自己的生活 支出,我婆婆是極重度殘障,每個禮拜要洗三次腎,醫 療費加上交通費,再加上洗腎完有時需要補充營養品及 打補血之針劑,因此我負擔1,842 元扶養婆婆盡點孝心 。」有本院105 年1 月29日調查筆錄、105 年2 月19日 調查筆錄、債務人婆婆劉素珠全戶戶籍謄本、101 年及 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等附於104 年度 消債更字第13號卷及本案卷可參。考量債務人婆婆劉素 珠為22年次,年齡已83歲高齡,核已年邁,名下無任何 收入及資產,目前僅有每月3,500 元之國民年金老年基 本保證年金,確足徵確屬不能維持生活而需聲請人扶養 之情形。本院認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生程序 ,仍應允其就維持其婆婆之最低生活所須範圍內支出扶 養費,且依據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債務人與婆婆劉素 珠既有同居,則自有扶養之義務,故債務人列計該部分 之支出自屬合理公允。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 薪資約41,144元,扣除每月償還22,957元後,僅保留約 18,187元觀之,本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 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另債務人於本院105 年2 月19 日調查庭陳報每年有年終考績福利獎金共96,560元【計 算式:年終46,430元+考績46,430元+福利金3,700 元



=96,560元】,則更生方案願於每年2 月25日將年終考 績福利獎金之三分之二64,376元提出以清償債務,此有 105 年2 月19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本院認債務人主張 保留年終考績福利獎金之三分之一供農曆過年支出家中 雜支應合乎常情常理,該部分之列載亦應允許,併此說 明。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 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立法理由:「 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 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 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 應更為簡易、迅速。.....」 ,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 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 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 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併此 敘明。
(二)至部分債權人雖主張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惟更生 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 不得逾6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 項第3 款 定有明文。雖同條款但書規定,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 長為8 年,然此延長為8 年之立法目的乃在顧及債務人 之清償能力,避免更生方案訂定之最終清償期過短,致 債務人每期應給付之金額過高而無力履行,始規定有延 長之必要(參見本條款之立法理由),是本條款之目的 在將原為6 年之清償額,由債務人自己於其所提更生方 案平攤為8 年給付,非謂增加2 年之給付額,更非謂法 院有權命將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強制延長為8 年,此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債務人提出 之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逾6 年者,應表明無法於6 年內 清償之特別情事」亦可得而知,從而,債權人主張履行 期限應延長乙節,難認正當。
(三)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 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 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此部分債務人業於10 5年2月19日陳報更生方案時已表示同意更生方案倘有任 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其餘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併予敘明。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是否有保單乙事,經本院於105



年1 月29日之調查筆錄及105 年3 月11日以花院嶽104 司執消債更勤字第24號函詢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該二公司均函覆債務人 無有效保險契約或無解約金。此有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3 月17日國壽字第105030924 號函 、第三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3 月25日富 保法字第1050000552號函附卷可參,併予敘明。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 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 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1)薪資部分: │
│ 共分72期,每期當月10日提出新臺幣18,187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
│ 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 (2)年終考績福利獎金部分: │
│ 每年2月25日提出新臺幣64,376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 │
│ 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1)薪資部分: │
│ 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0日(│
│ 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5、6、7、8、9、10、11、12、15、16之債│
│ 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 │
│ 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
│ 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3、14、17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 │




│ ,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 │
│ ,並按月匯入。 │
│ (2)年終考績福利獎金部分: │
│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年2月2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
│ ),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5、6、7、8、9、10、11、12、15、16之債│
│ 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 │
│ 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3、14、17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 │
│ ,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 │
│ ,並於每年2月25日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8,557,845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1,695,72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19.81% │
│6.備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
│,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1,890,914元 │ 22.1%│①第1-72期:4,019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每年年終考績福利獎金│
│ │ │ │ │:14,227元 │
├──┼─────────┼─────────┼───┼───────────┤
│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133,491元 │ 1.56%│①第1-72期:284元 │
│ │限公司 │ │ │②每年年終考績福利獎金│
│ │ │ │ │:1,005元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327,261元 │ 3.82%│①第1-72期:69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每年年終考績福利獎金│
│ │ │ │ │:2,460元 │
├──┼─────────┼─────────┼───┼───────────┤




│ 4 │花旗(台灣)商業銀│ 305,857元 │ 3.57%│①第1-72期:649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②每年年終考績福利獎金│
│ │ │ │ │:2,299元 │
├──┼─────────┼─────────┼───┼───────────┤
│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233,580元 │ 2.73%│①第1-72期:497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每年年終考績福利獎金│
│ │ │ │ │:1,758元 │
├──┼─────────┼─────────┼───┼───────────┤
│ 6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143,036元 │ 1.67%│①第1-72期:304元 │
│ │限公司 │ │ │②每年年終考績福利獎金│
│ │ │ │ │:1,075元 │
├──┼─────────┼─────────┼───┼───────────┤
│ 7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 474,524元 │ 5.54%│①第1-72期:1,008元 │
│ │ │ │ │②每年年終考績福利獎金│
│ │ │ │ │:3,567元 │
├──┼─────────┼─────────┼───┼───────────┤
│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227,880元 │ 2.66%│①第1-72期:484元 │
│ │限公司 │ │ │②每年年終考績福利獎金│
│ │ │ │ │:1,713元 │
├──┼─────────┼─────────┼───┼───────────┤
│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411,362元 │ 4.81%│①第1-72期:87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每年年終考績福利獎金│
│ │ │ │ │:3,097元 │
├──┼─────────┼─────────┼───┼───────────┤
│ 10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252,398元 │ 2.95%│①第1-72期:537元 │
│ │限公司 │ │ │②每年年終考績福利獎金│
│ │ │ │ │:1,899元 │
├──┼─────────┼─────────┼───┼───────────┤
│ 1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356,187元 │ 4.16%│①第1-72期:757元 │
│ │限公司 │ │ │②每年年終考績福利獎金│
│ │ │ │ │:2,678元 │
├──┼─────────┼─────────┼───┼───────────┤
│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1,496,424元 │17.49%│①第1-72期:3,181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每年年終考績福利獎金│
│ │ │ │ │:11,260元 │
├──┼─────────┼─────────┼───┼───────────┤
│ 13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 488,785元 │ 5.71%│①第1-72期:1,038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每年年終考績福利獎金│
│ │ │ │ │:3,676元 │
├──┼─────────┼─────────┼───┼───────────┤




│ 14 │侯文通 │ 1,199,000元 │14.01%│①第1-72期:2,548元 │
│ │ │ │ │②每年年終考績福利獎金│
│ │ │ │ │:9,019元 │
├──┼─────────┼─────────┼───┼───────────┤
│ 1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54,267元 │ 0.63%│①第1-72期:11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每年年終考績福利獎金│
│ │ │ │ │:406元 │
├──┼─────────┼─────────┼───┼───────────┤
│ 16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65,240元 │ 0.76%│①第1-72期:138元 │
│ │司 │ │ │②每年年終考績福利獎金│
│ │ │ │ │:490元 │
├──┼─────────┼─────────┼───┼───────────┤
│ 17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 497,639元 │ 5.82%│①第1-72期:1,058元 │
│ │司 │ │ │②每年年終考績福利獎金│
│ │ │ │ │:3,747元 │
├──┴─────────┼─────────┼───┼───────────┤
│ 合 計 │ 8,557,845元 │ 100%│①第1-72期:18,187元 │
│ │ │ │②每年年終考績福利獎金│
│ │ │ │:64,376元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等其他│
│ 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臺幣3,00│
│ 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