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7號
TTDV,105,訴,77,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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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薛光霽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陳榮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原告訴之聲 明未明確,且未依限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據以繳納裁 判費,致無從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命原告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本院 前於民國105 年2 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 105 年3 月3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 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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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