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5年度,10號
TTDV,105,家救,10,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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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翊恩
      張誠英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陽惠嫻
相 對 人 張珉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5 年家非
調字第2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 無資力支出第1 審之非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 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書、案件概述單 及審查表等影本以為釋明,復未見聲請人有何不符法律扶助 之事實,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非訟費用等語,應 可採信。從而,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 ,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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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