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41號
TTDV,105,司促,941,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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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汪詠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05105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59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W005105。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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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