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17號
TTDV,105,司促,817,201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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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1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代 理 人 黃則明
債 務 人 王凱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叁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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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