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86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債 務 人 余光明
債 務 人 余光華
一、(一)債務人余光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零玖
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及以期款新臺幣壹萬貳仟陸
佰零柒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懲罰性之遲延利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如對債務人余光明之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余光華給付。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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