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順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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