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61號
TTDV,105,司促,1161,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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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王莉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莉蘋於104年1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發(卡號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
    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4.75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莉蘋於104年9月間共消費新臺幣21,721元,但
    於104年11月24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
    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1,606元,以上共計新
    臺幣23,32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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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