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王莉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莉蘋於104年1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發(卡號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
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4.75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莉蘋於104年9月間共消費新臺幣21,721元,但
於104年11月24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
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1,606元,以上共計新
臺幣23,32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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