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0號
TTDM,105,訴,10,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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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戊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3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戊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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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