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53號
TTDM,105,聲,153,201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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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賈易真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賈易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賈易真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附卷可參。 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 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另援引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賈易真定應執行刑案 件一覽表資為附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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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