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謙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滄益
代 理 人 李盈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9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4年9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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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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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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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良實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謙益企業│104年8月8日 │18,690元 │AC0013136 │
│ │限公司蕭登波 │行台南分行│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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