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82號
TNDV,105,除,82,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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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楊雁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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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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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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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盧明禮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成│楊雁如 │104年7月7日 │39,000元 │BQ0759199 │ │
│ │ │功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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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盧明禮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成│楊雁如 │104年8月7日 │39,000元 │BQ0759200 │ │
│ │ │功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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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