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51號
TNDV,105,除,51,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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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黃賴茉莉即黃富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而 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4年6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6號 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由聲請人於104年6月9日刊登新聞紙 在案,有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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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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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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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58183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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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5749 │股票│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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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9774 │股票│1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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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14690 │股票│1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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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