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0號
TNDV,105,除,20,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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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燕玉
代 理 人 羅斌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8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 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7 月1 日刊登新聞紙後, 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 月4 日屆滿(105 年1 月1 日 至3 日分別為元旦、星期六及星期日,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 ,該期間之末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期間內均無人向本 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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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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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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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68879-2 │股票│1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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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98752-5 │股票│1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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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249105-4 │股票│1 │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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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