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58號
TNDV,105,訴,458,2016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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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遲瑞堂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遲瑞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3,22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6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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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