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遲瑞堂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遲瑞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3,22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6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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