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44號
TNDV,105,訴,444,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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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4號
原   告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盈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李宗杰即南總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3,12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9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9,40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已附證物無須重複檢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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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