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27號
TNDV,105,訴,427,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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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王金足
一、上原告與被告吳添正朱昶欣朱晉億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
  惟查:本件原告係分別請求確認被告吳添正與被告朱昶欣
  及被告吳添正與被告朱晉億間,各有200萬元債權存在,核
  屬以一訴主張二項訴訟標的,且二項訴訟標的並無競合或選
  擇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
  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原告上開已僅之裁判費,尚應補
  繳1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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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