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王金足
一、上原告與被告吳添正、朱昶欣、朱晉億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
惟查:本件原告係分別請求確認被告吳添正與被告朱昶欣、
及被告吳添正與被告朱晉億間,各有200萬元債權存在,核
屬以一訴主張二項訴訟標的,且二項訴訟標的並無競合或選
擇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
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原告上開已僅之裁判費,尚應補
繳1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