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蕭啟源
以上原告與被告葉金香、胡蔡秀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之規定提出書狀(包括繕本2份)記載
下列事項:
㈠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詳細說明
人、事、時、地、物)。
㈡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即證據資料)。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96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