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41號
TNDV,105,訴,341,201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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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蕭啟源
以上原告與被告葉金香胡蔡秀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之規定提出書狀(包括繕本2份)記載
  下列事項:
  ㈠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詳細說明
   人、事、時、地、物)。
  ㈡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即證據資料)。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96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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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