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0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應登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許應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155,3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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