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 告 陳晏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昱任、陳智強發
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促字第1158號核發在案,
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2,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