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23號
TNDV,105,訴,323,201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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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   告 陳晏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昱任陳智強
  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促字第1158號核發在案,
  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2,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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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