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86號
TNDV,105,補,186,201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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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亞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誠
被   告 周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共同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
,而供擔保物之價額為184萬5,267元(計算式如下附表所示),
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即應以供擔保物
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萬5,26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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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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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地 號  │99年1月公告現 │ 土地面積 │權利│ 土地價額 │
│號│         │值/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範圍│ (新臺幣)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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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安南區長安段│6,900元    │0.62   │全部│4,278元   │
│ │128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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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安南區長安段│6,900元    │35.73   │全部│246,537元  │
│ │129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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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安南區長安段│6,900元    │231.08  │全部│1,594,452元 │
│ │130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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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上開3筆土地價額為1,845,267元                  │
│  (計算式:4,278+246,537+1,594,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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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