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鄭佳昉
鄭秀溶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黃高鶴
被 告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包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42,454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