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楊金英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麗冠、蔡麗淑、蔡麗真、蔡欣榮間確認未保存
登記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未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鄰○○000
號之課稅現值,依臺南市政府稅務局佳里分局提供之房屋稅籍證
明書應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