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46號
TNDV,105,補,146,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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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王榮訓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榮杉王雅瑛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查本件原告請
  求分割標的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78.09
  平方公尺)土地及其上同段69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
  區○○路00巷0號)之房屋。上開房地係由兩造繼承而取得
  ,尚無實際交易價值,然原告實際居住於該房地,對於房地
  價值自有所認識,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由其分得上開房地,
  並分別補償被告各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亦即,上
  開房地至少價值3,000,000萬元,及以原告於上開房地之應
  有部分均為1/3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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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