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正翃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畇蓁
原 告 吳昕洧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塗全、吳文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
告正翃企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80萬元、原告吳昕洧50萬元
、原告賴畇蓁50萬元,及法定利息。故本件就原告正翃企業有限
公司、賴畇蓁、吳昕洧3人,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80萬元
、50萬元、50萬元,原告正翃企業有限公司、賴畇蓁、吳昕洧3
人分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5,400元、5,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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