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42號
TNDV,105,補,142,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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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正翃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畇蓁
原    告 吳昕洧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塗全吳文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
正翃企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80萬元、原告吳昕洧50萬元
、原告賴畇蓁50萬元,及法定利息。故本件就原告正翃企業有限
公司、賴畇蓁吳昕洧3人,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80萬元
、50萬元、50萬元,原告正翃企業有限公司賴畇蓁吳昕洧3
人分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5,400元、5,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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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