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7號
TNDV,105,消債更,27,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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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湘婷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 告書(紅色聯單)。
(二)請提出受扶養之人何西安王美華何冠穎之戶籍謄本、 102、103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另上開受扶養之人有無與 聲請人同住?並請說明上開受扶養之人有何不能工作而須 聲請人扶養之情,及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釋明除聲 請人外,有無其他負扶養義務之人(如:兄弟姊妹)?現 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如何分攤扶養費用 ?
(三)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 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主張負擔水電瓦斯、市內電話及有線電視等費用之 2分之1,請說明與何人共同分擔上開費用?另說明聲請人 現居何處,與何人共同生活居住?與共同居住者之關係為 何?就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之情形為何。
(五)聲請人主張每月雜支費用1,000元,請說明如何計算得出? 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六)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即交易明細影本。(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 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 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八)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 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 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 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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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