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5年度,66號
TNDV,105,婚,66,201603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66號
原   告 林峻祁
被   告 陳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 定已於105年1月27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