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479號
TNDV,105,司繼,479,2016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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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郭孟瑞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郭進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鄰○○○0號)於民國105年1月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
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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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