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邱吳順連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吳春城(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
000巷00號四樓)於民國104年12月5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