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92號
TNDV,105,司拍,92,2016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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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林卉羚
相 對 人 吳明鈞
      吳悠苹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吳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俊達於民國104年6月30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 年9月30日,並以相對人吳俊達吳明鈞吳悠苹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 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7,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借貸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 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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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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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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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仁德區 │ 城光段 │81-17 │建│93.65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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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仁德區 │ 城光段 │81-27 │雜│476.06 │1000分之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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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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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38│臺南市仁德區│臺南市仁│4層樓房 │47│51│49│39│18│平│鋼筋│26│平│全部 │
│ │6 │仁德里文山路│德區城光│鋼筋混凝│.9│.6│.2│.3│8.│方│混凝│.5│方│ │
│ │ │71號 │段81-17 │土造 │2 │7 │3 │8 │20│公│土造│6 │公│ │
│ │ │ │地號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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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