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47號
TNDV,105,司拍,47,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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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康淑美
相 對 人 林柏宏
債 務 人 林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柏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債務人林金順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及票據,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05 年1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為105年1月29日,經登記在案 。
㈡嗣債務人林金順於104年7月起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2,41 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5年1月2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 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410,000元,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 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林金順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林金順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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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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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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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永康區 │鹽新段│818 │建│52.7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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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永康區 │鹽新段│819 │建│15.4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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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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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屋│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頂│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突│ │範│
│ │號│ │ │ │ │ │ │ │ │ │單│ │ │出│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物│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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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2│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4層樓房 │28│46│46│46│15│18│平│鋼筋│19│11│平│全│




│ │2 │新行街181號 │康區鹽新│鋼筋混凝│.9│.5│.1│.1│.9│3.│方│混凝│.7│.8│方│ │
│ │ │ │段818、8│土造 │4 │0 │3 │3 │0 │60│公│土造│2 │7 │公│ │
│ │ │ │19地號 │ │ │ │ │ │ │ │尺│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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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