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06號
債 權 人 陳正環
債 務 人 張于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元,及自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零二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
133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
票8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2、3號之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
日)為民國105年3月10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是上開
支票可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就其
利息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
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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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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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發 票 日│ 利息起算日 │利 率│
│ │ │(新臺幣)│ │ │ │ (週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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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于哲│560,000元 │0000000 │105年2月26日│105年2月26日│百分之零點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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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張于哲│500,000元 │0000000 │105年2月24日│105年3月10日│百分之零點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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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張于哲│200,000元 │0000000 │105年3月8日 │105年3月10日│百分之零點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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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張于哲│400,000元 │0000000 │105年2月18日│105年2月18日│百分之零點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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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張于哲│300,000元 │0000000 │105年2月2日 │105年2月2日 │百分之零點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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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張于哲│700,000元 │0000000 │105年2月5日 │105年2月5日 │百分之零點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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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張于哲│300,000元 │0000000 │105年2月19日│105年2月19日│百分之零點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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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張于哲│300,000元 │0000000 │105年2月22日│105年2月22日│百分之零點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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