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80號
債 權 人 劉麗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曜駿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 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應對伊負侵權行為責任為由,聲請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其就其主張之事實,僅提出第三 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核 發之資產總額憑證影本六紙為憑,且其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 僅其一上載聲請人之姓名,債權金額亦有所不明,尚難據此 即認有其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存在。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 月 2日函文通知債權人就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其債權 金額之依據於 7日內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以為釋明,該通知 並已於同年月 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 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顯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本 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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