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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61號
TNDV,105,司促,3161,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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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債 權 人 韓筑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昭煌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 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0條、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昭煌核發支付命令,惟據其所 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該債務人戶籍地址係於高雄市岡山區 戶政事務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且因住所不 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故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違背首開法條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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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