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呂束珍
被上訴人 黃忠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 年2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2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0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千玲